2007年11月16日,星期五(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八版:案卷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股票账户休眠5年后“一户多主”
李鸿光 宋宁华

  上海股民沈玲在股票账户休眠5年后想提取资金,却发现109.1万余元已被冻结,而且自己的账户下还挂了两个陌生人的股票账户。为此,沈玲把原开户的鞍山证券公司清算组和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民族证券公司)告上法院。
  日前,上海静安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沈玲资金账户内的资金109.1万余元及与这一资金账户相对应的股东账号内的股票归沈玲所有。
   
  账户挂靠陌生人
  2000年6月,沈玲持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股东账户,在原鞍山证券公司上海康定路营业部处开设了一个资金账户。之后,沈玲通过另外一家证券公司转入该证券营业部账户120万元。同年10月、11月,沈玲又以现金方式往资金账户存入49万元。
  2006年10月31日,沈玲起诉到法院称,2002年,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鞍山证券公司上海康定路证券营业部由民族证券公司托管,原先在鞍山证券营业部的业务由民族证券公司陕西北路营业部继续经营。可是此后她发现,自己的资金账户下,莫名其妙地挂上了毫不相识的朱飞、丁荣两人的股票账户。沈玲想从自己的账户中提取资金,但民族证券公司以她名下资金账户被冻结、需有鞍山证券公司清算组的解冻指令为由,拒绝办理。
   
  资金归属有异议
  法庭上,鞍山证券公司清算组辩称,已经解除了对沈玲资金账户的冻结,本案与己无关。沈玲不能正常提取资金,是她所提供的资料与证券交易留存个人资料不符造成的。
  民族证券公司陕西北路营业部辩称,业务托管后,因对沈玲资金账户内资金所有权有异议,发现有数位股民将股东账户挂在沈玲名下的资金账户下,这才冻结了该资金账户内资金。只要沈玲能证明账户内的资金及股票确实是她所有,则无异议。

  一户一主获支持
  鉴于案情较复杂,法院追加股民朱飞、丁荣为案件第三人。但两人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应诉。
  法庭经审理查明,对应沈玲资金账户的股东账号,除了有沈玲持有的股东账号外,还有朱飞、丁荣名下的股东账号。截至2007年7月12日,民族证券公司对账单反映,户名为沈玲的资金账户内留有资金余额为109.1万余元,持有东软股份股票36750股。审理中,沈玲以鞍山证券公司清算组已解散为由,向法院撤回了对鞍山证券公司清算组的主张。
  法院认为,国家提倡规范开展股票开户交易,除了开立股东账户需实名制外,还规定一个股票账户只能相对应一个资金账户炒股。涉及本案的资金账户户名为沈玲,沈玲提供的3张资金存入凭证证明,她在账户内陆续存入了169万元资金。涉案的第三人朱飞、丁荣自动放弃到庭应诉的权利。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据《新民晚报》     

  法官点评:
  本案审判长张志良说,类似本案中沈玲这样的散户股民,并非个别,他们在股市长期“熊市”中,很少关心自己手中持有的股票,而一旦股市“走牛”,开始关心休眠账户中的资金或股票时,却发现“城头变幻大王旗”。产生纠纷除了股民本身有责任外,个别证券公司的不规范操作也是重要原因。